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8执41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2303室。组织机构代码59967XXXX。
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40。组织机构代码69232XXXX。
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3民终70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6383.1元,违约金73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由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2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10月31日六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已被冻结(轮候冻结),其名下车辆已被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我院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已执行到位262756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未实现债权1763256.1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京03民终7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宿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