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月7日出生,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发,男,1961年6月1日出生,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航腾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98元,由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9元,由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夏
代理审判员程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