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235号
原告:扬州洪荒建材贸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东大街88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A座A8029、A8028。
法定代表人:郭梅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谐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南路469号10幢1815-1816。
法定代表人:陈兆彬,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洪荒建材贸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谐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洪荒建材贸易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洪荒建材贸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星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侯辰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