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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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初441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651、2655、2661、2665号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01243197。
法定代表人:邵荣。
原告***为与被告***、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二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费人工工资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至11月在S202省道整治工程雨水管道分项工程中为被告提供劳务和挖机,截至2021年2月11日,被告欠原告工资90000元。***系工地负责人并出具了欠条,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工地分包单位。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2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有***欠***S202省道整治工程雨水管分项工程(总包单位浙江交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嘉兴市正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挖机款人工工资90000元,归还时间为2021年5月底前。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挖机款、人工工资等劳务费90000元的事实,现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支付该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嘉兴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案涉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福忠
人民陪审员高梅芳
人民陪审员熊建新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嘉琳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