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166号
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双龙路344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985193750。
法定代表人:仲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高新梅(实习),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1#楼160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36440273。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25元,由原告嘉兴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沈 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季逸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