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余新镇余贤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筱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866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294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