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城西连热建筑材料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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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5874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连热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州路243号好得利商厦一层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XPTP08。
经营者:赵连热,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格林小镇19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告: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昌南路268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36440273。
法定代表人:郑俊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连热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需要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连热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连热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梅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