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4449号
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3,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866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