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善商初字第2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曾一智。
被告:嘉善县立波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卜剑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县立波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第二次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