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善商初字第2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章建生。
被告: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利波。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立波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