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8628号之二

原告: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海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华,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华生。

原告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凌萧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星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