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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恢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村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693651。
法定代表人:汪华生。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北路94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
法定代表人:吴志孝。
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2021)浙0111破11.12.13号之三民事裁定,已宣告破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恢1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