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5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祥园路38号1幢四楼A414室,组织机构代码:5930641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区经七路以西纬二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0624867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105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放弃约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5执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