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桂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624867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毛文新工程余款144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6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84000元;如被告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未支付原告毛文新工程款60000元,则视为全部工程款到期,原告*文新可就全部工程款144000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