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161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桂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624867397。
毛文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绿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皖1122执16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