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347号
申请人: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0704396883K。
法定代表人:李品江。
被申请人:河南盈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产业集聚区大学南路与风尚街交叉口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596274407W。
法定代表人:李新瑞。
被申请人:河南盈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中兴路东、纬五路北3#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22MA45NN8U38。
法定代表人:屈小孩。
申请人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现金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AZHZZ01Z0121Q000685X)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盈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盈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