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1444号
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96883K。
法定代表人:李品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普,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古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