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6976号
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62498.01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系电气产品生产商,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电气产品。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18年1月8日尚欠原告货款1962498.01元,并由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企业对账函上加盖公章确认。双方对账后,被告就所欠货款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62498.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62498.0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62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萍
人民陪审员章海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屠怡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