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2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公司负责人:段新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2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岳县房管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在阿坝州车管所有车辆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三、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