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1号。
公司负责人:段新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学沟湾路成套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学沟湾路成套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