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广利州行初字第3号
原告: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新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兴安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元市冬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达聪。
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
第三人: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不服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汇能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汇能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定代表人社会保障局
审判长邵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