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21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公司负责人:段新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2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但该房屋已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但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本案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能德赛科技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