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129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毛明、李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
被告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乡县赵店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谢国定。
被告淅川县紫鑫炉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淅川县荆紫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告南阳市龙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窦凯。
被告石玉成,男,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徐华勤,女,汉族,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刘峰,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杨娴,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窦凯,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宋静霞,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淅川县紫鑫炉料有限公司、南阳市龙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石玉成、徐华勤、刘峰、杨娴、窦凯、宋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窦凯、宋静霞、南阳市龙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白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