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龙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11266980U。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王世捷,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岳,男,汉族,1974年5月7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村副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1303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70000元等。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预交承包款及违约金265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425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4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结清下余预付承包款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扣除已支付的数额)。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系自愿协商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101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林
代理审判员 朱 鹏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