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兴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559729871P。
法定代表人:杨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该公司市场助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
本院在执行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60.77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4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履行货款100000元,并就下欠货款与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23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只要被执行人**按时支付货款,对于下欠货款自愿表示放弃,并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