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恢3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559729871P。
法定代表人:柯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该公司市场助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53175.48元,承担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63143元及违约金90635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执行费669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以(2020)鄂1181执恢338号之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于2020年10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汀祖镇营业所账号为60531***********66的账户资金491.2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鄂州澜湖支行账号为5768********的账户资金5642.3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工行湖北省鄂州吴都支行账号为18110**********05的账户资金902.89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