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恢3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559729871P。
法定代表人:柯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该公司市场助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恢复执行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下欠货款98703.1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7元、执行费138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以(2020)鄂1181执恢339号之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此案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浙J****M东风牌车子一辆(未实际控制);2019年1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孟岸许村土地使用权(天台集用2009第0***号)。此次恢复执行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于2020年10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为62309************17的账户资金5339.7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账号为95555*********76的账户资金155.92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工行广东省深圳市布吉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0************21的账户资金309.3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201.91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