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9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559729871P。
法定代表人:柯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该公司市场助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到期借款及律师代理费2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以(2020)鄂1181执962号之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