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恢3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559729871P。
法定代表人:柯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该公司市场助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湖北屯仓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9303.2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139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以(2020)鄂1181执恢340号之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