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558号
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农民安置房2号地块20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879702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新大道166号2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7PTE0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扬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