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171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克斌,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9元,减半收取计5629.5元,由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