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34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
原告**与被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