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31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柯超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盛江盐(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