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众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832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
被告:山东众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凤航。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音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