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犍为和邦顺城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637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和邦顺城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石溪镇石马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赵辉。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犍为和邦顺城盐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