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417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8590E,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浦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6245311Y,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娣。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