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335号
原告:福州兴汇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利嘉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50583454。
法定代表人:谢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青,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鑫,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微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谊来佳园**楼**信用代码:91350304779646031B。
法定代表人:张国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兴汇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微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2月27日,原告福州兴汇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兴汇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计1146.5元,由福州兴汇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宜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晓莉
书 记 员 唐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