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微创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5235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
被告:福建微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中试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79646031B。
法定代表人:张国锋。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微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