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中段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T44769A。
法定代表人刘明毓,主任。
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存款及收入483615.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