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61607。
法定代表人高新强,该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平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66467048R。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龙飞,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平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龙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8)豫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平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登记信息。
2、查明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予以查封(轮后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陈龙飞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帐户。
4、查明执行人陈龙飞名下车辆豫A×××××予以查封(轮侯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平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龙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平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龙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志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柴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