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执2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中段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T44739A。
法定代表人刘明毓。
申请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483615.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邮寄送达以上文书。
2、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本院邮寄送达以上文书。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值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名下车牌号为豫D×××××号机动车已依法查封,但无法扣押。其他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后续处理,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483615.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力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402执2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马文佳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