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11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路东优越路南工行平顶山分行营业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55160389-5。
法定代表人:韩建勋,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向斌,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的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北1号。机构代码:750748069。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总经理。
***与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向斌、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孙向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人民币757560元及利息(37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4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均按照担保公司偿还本金的时间递减计算利息,月息按照1%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孙向斌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2077元,由孙向斌、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向斌、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登记部门、收益类保险经营单位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孙向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因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新华区政府确定为监管帮扶企业,根据平处非规领办【2016】11号文件,对该类企业应中止执行。
3、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公司,2018年6月2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12月2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4破5-7号民事裁定终止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平顶山新城区支行有银行存款,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暂无法执行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三、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向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一定的财产,但因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本案无法执行上述财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核并报请院长审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向斌、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于春芳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