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回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杨德林,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帅豪,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39号长城康桥花园16号2507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1元,减半收取464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泰东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