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初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显,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南阳市卧龙区兴武街道西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
主要负责人:杨德林,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梁振云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永祎
书记员陈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