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宝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11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宝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宝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世法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