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3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显,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
诉讼代表人:杨德林,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升辉,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的请求,属于自愿,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二审上诉和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磊审判员何炜审判员高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梦飞
书记员常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