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71行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河南省××人联合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豫7101行初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省××人联合会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职权,请求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豫7101行初64号行政裁定,裁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诉人起诉河南省××人联合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本案中,河南省××人联合会及鹤壁市××人联合会均系中国××人联合会地方组织,鹤壁市××人联合会作出的鹤残处〔2017〕82号《处理决定书》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上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对鹤残处〔2017〕82号《处理决定书》不服应向直接管理鹤壁市××人联合会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上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河南省××人联合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上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南业之鼎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马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