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汝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洛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A座四层606室。
组织机构代码证:56860673-4.
法定代表人:*战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洛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7日内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