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154号 申请人:淄博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经济园2路东首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UYKGR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石油大学胜华炼油厂北、西一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0271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19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