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与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1民初3000号
原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1593T。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被告:***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85901612W。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玉门市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于2020年12月17日以证据不足,待证据收集齐全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负担。
审判员 魏红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伟